先说明,本文讨论的内容不仅限于童工和儿童家庭奴役问题。
自1926年国际联盟通过《禁奴公约》以来,公众的人权意识已逐渐发展和完善。然而,我们也看到一个十分可悲的事实——人类对儿童权利的关注相对其他权利来说,是比较晚的。以下是联合国通过的与人权有关的宣言和公约的时间顺序:
1924年国际联盟批准《儿童权利宣言》,1926年国际联盟通过《禁奴公约》,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49年联合国通过《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1年联合国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联合国通过《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宣言》,1963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5年联合国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1年联合国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联合国通过《残废者权利宣言》,1979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联合国通过《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1989年联合国通过《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联合国通过《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联合国通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2006年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联合国通过《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
我们看到,尽管《儿童权利宣言》出台的较早,说明人们在思想上对儿童权利是比较重视的。但是,《儿童权利公约》出台的却很晚,这说明人们对儿童权利的关注比较晚。一般来讲,上述宣言的出台只代表少部分人开始关注,而公约的出台则代表绝大多数人已经开始关注。
世界上第一个儿童保护机构——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于1874年,这个机构的创始人之一和副会长亨利·伯格其实是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1866年创立)的创始人。伯格是在参与救助一个被养母虐待的儿童时,受到这名受虐儿童的主要救助者传教士埃塔·惠勒的启发,才创立了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同样,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早在1824年就成立了。但是,英国最早的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是受到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启发才创立的——1883年创立的利物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后来,这个协会发展成为英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它比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成立晚了大约半个多世纪。之后,经过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五年的呼吁,英国议会于1889年通过了英国第一部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的法律。但是,世界上最早的防止虐待动物法是1822年英国的《马丁法案》,全称《防止牛及其他牲畜虐待法案》,比保护儿童免遭虐待的法案早60多年。
从这些时间顺序来看,似乎不合逻辑,人们对动物虐待的关注比儿童虐待的关注更早,但这却是事实。原因之一可能主要是虐待儿童的隐蔽性。美国的研究数据显示,在已证实的虐待儿童案件中,76%的儿童是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虐待的。中国也有类似的数据,据2014年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08至2013年间媒体所报道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04%。根据AI系统 Gork 3 DeepSearch 由多项研究数据综合推算,大约20%至30%的父母曾经虐待过自己的孩子。另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全球每10个五岁以下儿童中就有6个(即4亿儿童)经常遭受父母或看护人的体罚和/或心理暴力,相当于60%(因体罚和心理暴力的定义比虐待更加宽泛,所以百分比更高)。由此可知,与大多数人的成见相反,父母是虐待儿童的主要元凶。由于家庭的封闭性及儿童的弱势地位,使虐待儿童的现象非常隐蔽。同时,那些关爱孩子的父母大都会误以为,天下所有的父母也都关爱儿童。这就使得父母虐待儿童的现象不仅有其隐蔽性,还缺乏努力去挖掘的人,从而极度缺少社会的关注。
再稍微回顾一下更早的历史,弃婴、溺婴、杀婴现象在世界各地的历史中一直长久存在,自石器时代延续至近现代历史。在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历史中有很多杀婴和弃婴的记录。由于主要的宗教教义大都反对杀婴和弃婴,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古代社会杀婴和弃婴的数量,但对于整个古代社会来说,其效果还是有限的,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在中世纪,杀婴现象依然很普遍,杀婴的方法之一是“压在孩子身上使其窒息”。1850年,美国纽约市人口为50万,估计有1万到3万名无家可归的儿童流落街头,或被收留在20多家孤儿院里。1854至1929年间,估计有20万美国孤儿或遗弃的儿童被送往西部接受领养。1988年,美国一份对大城市县级法院审理的谋杀案的研究发现,谋杀受害者中有3.5%是被父母故意杀害的。
在中国,公元前三世纪的韩非子曾记载:“父母之于子女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据清末传教士的走访调查,在1840年代,闽南地区40个村镇的平均杀女婴比率为39%,厦门地区几个村庄的杀女婴比率高达一半。1980-2000年出生人口中失踪的女童人数为732万(包括堕胎和弃婴等,已排出隐瞒和漏报),平均每年36.6万。在中国古代甚至有易子而食,这种现象在最近的现代历史中,也不乏见。如在因大跃进导致的大饥荒中,一位四川的母亲“用毛巾勒死了五岁大的儿子,‘吃了四顿’”。在那个大饥荒时代,食人现象很普遍,食子的案例也不少(参见下图)。
因此,自古以来,儿童的地位就非常卑微。甚至到了现代,仍然偶有“食子”和普遍的弃婴现象。这说明,在人类的基因中可能存在着弃婴和杀婴的“DNA片段”,即使到了现代,在人类的潜意识中儿童的地位也没有提高多少。如果我们把视角再扩展至动物,可能会更加悲观。动物的杀婴和食子现象也非常普遍。一项对289种哺乳动物的调查显示,有89种(31%)观察到有雌性杀婴行为。杀婴在社会性物种中更普遍,如某种群狒狒的雄性杀婴至少占婴儿死亡率的38%;另据估计,在出生后第一年夭折的幼狮中,有1/4是杀婴的受害者。可见,人类的弃婴和杀婴行为源自于兽性,本不该属于人性。在过去,这种兽性何时侵蚀入人性,我们不得而知,在未来,它又何时才能被驱除出人性,我们拭目以待。
2012年左右,甚至有人为了给杀婴行为提供伦理学辩护而创造了一个冠冕堂皇的词,叫“产后堕胎”(After-Birth Abortion)。这个邪恶词汇的发明,彻底终结了关于杀婴现象之根源的一切争论——杀婴就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行为。因为婴儿柔弱而无反抗能力,又不能为自己辩护,所以,婴儿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和地位。我们之所以禁止杀人(成人),就是因为绝大多数成人都不想死,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完全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同样,任何一个婴儿也不想死,都想活下去,长大成人。因此,杀婴等同于杀人,甚至比杀人更恶,因为婴儿更加柔弱无助。我们这个社会居然还存在“产后堕胎”这种观念表明,婴儿的地位还十分低下。另一方面,尽管这个词很邪恶,但这个词也证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堕胎其实就是过去杀婴或弃婴的延续。只要稍微回顾一下人类杀婴的历史,就不难看出,在实质上,堕胎与杀婴没有什么区别。因为胎儿也是活生生的生命。有人可能会辩解说胎儿不是活的人,堕胎不算杀婴。但是,目前世界上健康存活的早产儿中,孕龄最小的仅23周零3天。所以,不能说胎儿不是活的人,只不过胎儿是比婴儿和儿童更弱势的群体,胎儿甚至不能像婴儿那样哭,所以,在一个恃强凌弱的世界里,胎儿的生命权才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
不错,现代社会越来越“文明”,弃婴和杀婴现象也越来越少。但这并不表明,现在爱孩子的父母更多。避孕和堕胎技术的成熟可能是弃婴和杀婴现象减少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些抑制弃婴和杀婴现象的因素是法律的严厉惩罚、道德规范水准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人们缺少弃婴的借口。但所有这些因素:避孕、堕胎、法律、道德、经济等的作用,只是让人看起来更有“爱心”而已,并不能在实质上增进人类的爱心。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反而可能正是人类缺乏爱心的证明。正如老子所说:“六亲不和,有孝慈”。如果一个社会从来就没有人弃婴,那当然不会有人宣讲“不要弃婴”的道德,法律也更不会有遗弃(婴儿)罪。
一些研究显示,意外怀孕与之后儿童被虐待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再如英国的一项对一万四千多名儿童的研究发现,六岁前(因受虐待、忽视等原因)在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登记的儿童中,意外怀孕的可能性几乎是未登记儿童的3倍。又如:“有过两次意外生育家庭的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是没有意外生育家庭孩子的2.8倍,而有过三次意外生育家庭的孩子遭受虐待的可能性则是4.6倍”。这说明,如果把意外怀孕看成是不能堕胎(或堕胎失败)或不能弃婴,那么,堕胎技术的成熟可能是弃婴现象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毕竟,强迫父母养一个他们不愿意要而又不能抛弃的孩子,虐待的可能性自然会很大。虐待的形式可能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酷刑折磨、殴打、体罚、烫、烧、捆绑、使其窒息、忽视基本的生理需求(饮食饮水等)、投毒喂药、伤病不予及时救助、侮辱、羞辱、猥亵、性侵等,造成的后果包括死亡、自杀或自残、离家出走、伤残、心理疾病等;有些父母甚至故意谋杀自己的孩子,或鼓励、挑逗、逼迫孩子自杀,或有意制造意外死亡的假象。
自工业革命以来,工厂、矿山和家庭作坊开始大量雇佣童工,包括在殖民地地区。随着人们对儿童权利的重视,各国开始禁止童工。但至今,贫困国家或地区的童工率仍然非常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最新报告(2024年)估计,全球约有1.376亿儿童(5-17岁)从事童工,占全球儿童总数的8%左右。其中,低收入国家童工率为23.5%(童工总数为5771万),下中收入国家童工率为7.5%,上中收入国家为3.6%,高收入国家为0.7%。因中国未提交相关数据,故此报告中没有中国的数据。但根据香港《中国劳工通讯》199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估计,1993年全国约有1000万童工。另据1996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称,中国10至14岁儿童中,童工比例高达11.6%,即1330万名儿童。由于1990年代中国正从低收入国家过渡到下中收入国家,故这几个中国的数字大致符合当时中国的收入水平。另一项研究显示,中国在“2010年,约有7.74%的10至15岁儿童在外务工, 平均每天工作6.75小时,比其他儿童少学习6.42小时。约90%的童工仍在学校就读,并将经济活动与学业结合起来”。1991年,中国国务院曾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上无法执行。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较为充实,但“并非完善”,此规定如果能有力执行,有望能显著减少童工数量。尽管我们没有较新的数据,但中国媒体仍然常有童工的报道,如2014年,曾有报道13岁少年李有斌冒用他人身份打工,因劳累过度而病死。
考虑到大多数童工都是经过父母允许、同意或鼓励的,大致来看,低收入国家童工率的这个数字:23.5%,在上述 Gork 的综合推算范围之内——“大约20%至30%的父母曾经虐待过自己的孩子”。这可能说明,如果人们的爱心和道德没有增加,那么,经济发展虽然可能会使童工逐渐消失,但并不能减少父母虐待儿童的现象。
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人类弃婴和杀婴的历史还远远没有结束,只不过现在弃婴和杀婴的形式是堕胎(杀胎儿)、虐待儿童,以及让儿童从事童工。
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童工主要是贫困造成的,解决了贫困问题就都能解决童工问题。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弃婴、溺婴和杀婴的借口往往也是贫困,尽管过去的富裕人家也有弃婴现象;食子的借口是饥饿。这些看起来似乎都有合理之处,但堕胎和虐待儿童的借口又是什么呢?对此,我们还可以再反向思维一下,对自己的孩子施加残忍的暴行能促进经济发展吗?!血腥地杀戮自己的孩子能使人摆脱贫困和饥饿吗?!这个问题或许能从童工的角度找到答案:贫困家庭将孩子送去做童工,通常会导致童工缺乏教育,以及有种种健康问题,这反过来又会导致进一步的贫困和下一代的贫困,造成恶性循环。对于童工的问题,我们不反对用扶贫的方式解决,但是,我们也必须坚信,人类的物质文明若不是建立在爱心、道德和仁慈的基础之上,终将不会持久。
我们不否认,有非常爱孩子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甚至可以为孩子牺牲自己的生命,如那些在地震废墟中舍命保护婴儿的母亲。但并非所有的父母都爱孩子。而且,有相当多的父母,尤其是父亲根本就不爱自己的孩子。如果父母不爱,又不能遗弃,更不能杀,那么,孩子对于父母来说就如同无法摆脱的累赘。这种情况下,孩子受虐待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这就是为什么上述数据显示父母虐待孩子的比例非常高。由于父母对孩子有近乎全面的控制手段,极大的权威,以及儿童的柔弱和无知,使得父母的地位对孩子有巨大的落差,比过去的奴隶主对奴隶而言落差更大。因此,如果父母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那么,孩子的生活就可能如同奴隶,甚至还不如奴隶。加之,年龄小的孩子不仅不能像奴隶那样提供劳动力,而且还让父母花费不菲,照护起来又很麻烦,这就更加剧了虐待的严重性,有时甚至可能会虐待致死。
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与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就会发现,如果父母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那么,在现实世界中,两者之间就会极其相似。
首先我们看奴隶的特征:第一,奴隶为奴隶主所有,视为奴隶主的财产,无人身自由;第二,奴隶可被奴隶主买卖交易;第三,奴隶主对奴隶有一定的处罚权,但一般不能杀害奴隶;第四,奴隶主可以强制奴隶劳动(无报酬);第五,奴隶主决定工作和居住的地点,甚至可以决定奴隶吃什么食物。
我们再逐条对比一下父母的监护权:第一,尽管在法律上监护权不等于财产所有权,但在现实中,大多数父母都认为拥有对孩子的所有权。“我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这是很多父母的口头禅。当然,法律对父母的监护权是有约束的,但并不多。而且,在现实中,对于那些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的父母,这些约束的成效也十分有限。例如,法律禁止父母虐待和忽视孩子、法律要求父母必须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等。但正如上述我们提到的现实中的数据——可能至少有1/5的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以及很高的童工比例,童工通常无法正常完成义务教育。另外,法律允许父母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由于家庭的封闭性,这里所谓的“合理范围”在现实中很难监督,也很难掌握。这对于那些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的父母来说,他们就有极大的方便来虐待孩子。
第二,尽管在现代社会,卖儿卖女较为少见,但依然存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2022年,全球大约有330万儿童被强迫劳动,包括性剥削,这是贩卖儿童数量的上限。反贩卖儿童组织LOVE164据此估计,每年贩卖儿童的数量超过300万。这是父母贩卖孩子数量的大致基数。另外,国际移民组织2024年的数据显示,在已识别的12000名儿童贩卖的受害儿童中,约41%有家庭或亲属参与,其中男孩占61%,女孩占46%。而在成人贩卖案中,只有9%有家人参与。如果根据这些数字做一些简单推算的话,全世界贩卖自己孩子的父母的比例大约在千分之一的数量级。当然,此处“家庭和亲属参与”的概念比较宽泛,除了包括故意贩卖孩子以外,还包括无贩卖意图,但因经济困难而“失误”做出的决定,并最终被贩卖者利用。如因被骗将儿童送往做童工或受教育等。但即使如此,故意贩卖孩子的数字可能仍然很高。尽管我们没有中国的相关数据,但近几年,在我国也偶有报道:如青海省某市徐某某以送养子女收取营养费的名义将亲生男婴以5.5万元价格卖出。再如山东某地的谢某因为手头拮据,把亲生儿子卖了15万8千元。再如在上海奉贤区务工的孙某和金某夫妻因经济困难把小儿子以四万元卖了。
第三,法律虽然不允许父母虐待孩子,但不禁止惩罚孩子。且不说虐待与惩罚的区别难以界定,在现实中,法律很难在事先阻止对孩子的虐待,基本上都是在事后有严重后果的时候才有机会阻止和追究。所以,对于那些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又善于隐蔽虐待行为的父母来说,禁止虐待的法律形同虚设。由于儿童的无知,很多受虐待的孩子也以为所有其他的孩子都一样受虐待,所以也没有摆脱父母的意向。
第四,法律只允许孩子做适度、合理和力所能及的家务,但不爱孩子的父母要求孩子做过多和非力所能及的家务和农活较为普遍象。法律对此的监管也相当模糊,追究的相关案例极少。另外,让孩子务工(童工)也算是一种半强迫式的强制劳动,因为年龄较小的童工的收入一般都归父母,年龄较大的童工一般也只能保留一些“零花钱”。
第五则不必说了,如果父母不爱孩子且不仁不义,那么,孩子在居住和食物方面可能基本上没有选择的机会。
由以上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亲子关系与奴隶制非常接近。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有一些差异,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权力/权利和地位的巨大落差。在这种落差之下,如果父母不爱孩子又不仁不义,那么,孩子的生活就如同奴隶。对于这种亲子关系,我们可称之为亲子奴隶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巨大落差本身并不一定导致亲子奴隶制,父母的爱心和仁慈之心才是决定因素。即使是真正的奴隶制,如果奴隶主很有爱心,那么,奴隶也能生活的很好。因此,由于良好的亲子关系对儿童的身心成长至关重要,我们显然不能像废除奴隶制那样废除亲子关系,也不能剥夺所有父母的监护权。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深度细致地保护儿童的正当权利,以及提高儿童权利的意识。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几种亲子奴隶制的基本形式,如虐待、从事童工、卖孩子,以及让孩子做过量和非力所能及的家务和农活等。此外,亲子奴隶制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如父母把孩子当成出气筒、满足父母虚荣心的工具(如果孩子有特殊天赋或学习成绩好的话)、自身心理缺陷的补偿机制(如通过虐待来补偿自己内心的自卑)等。例如,有些父母可能是施虐型人格(一型),喜欢对自己掌控下的人(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等)实施暴力攻击,包括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暴力等,以获得某种满足,或以此为乐。
此外,亲子奴隶制还有许多代理形式。其中之一就是我国中小学生沉重的学业负担和严酷刻薄的校规。虽然这不属于严重的虐待,也非由父母来亲自实施,但却反映着父母们对儿童权利的普遍漠视——很多父母对当今学生的学业负担和学校校规不仅不质疑,反而还会默许,甚至鼓励。正是这种普遍的漠视造就了这种由学校代理的亲子奴隶制。
例如,在父母和老师的观念中,普遍认为学习或上学不是一种脑力劳动,而是一种“娱乐”或“享受”。所以,“八小时”工作制(包括周末休息)对于在校生来说是不存在的。通常,孩子们的学习时间至少超过每天10小时,高中从早6、7点到晚11点是常态。“晚10点下晚自习,回家时爸妈都睡了"。“有时候作业要写到凌晨”。最开心的事是“能睡一个好觉”。随着年级的增长,寒暑假天数越来越少,甚至被取消。午饭时间包括去食堂+打饭+吃饭+回教室总共仅20分钟。吃饭的时候不能说话,不能笑。“上课不准喝水”。课间时间仅10分钟,不允许在楼道“三人以上的聊天”。冬天教室不能关门…发烧不到38.5℃不能回家。“睡觉不能关寝室门”,“从寝室到厕所不能穿拖鞋” 。与监狱的规章制度一样,在“宿舍不让说话”;每隔一段时间,老师会带队去翻箱倒柜检查。上厕所的时间和频率都有严格限制,例如“两节课去一次卫生间”,午休不能上厕所,“自习课不能去卫生间”,甚至有报道高中生晚11点后上厕所被记重大违纪,类似的规定造成很多孩子便秘,甚至“一周排便一次” 。上课和自习课不准摸脸或摸头。“自习课不准抬头”,“不准回头…不准喝水”。“睡觉不许翻身”,不许睁眼,不许动,熄灯之后不能下床,不能说话,上厕所笑或唱歌会被扣分。生病咳嗽也会被扣分。女生生理期跑操不能请假。“女生宿舍不准挂窗帘”,“禁止挂门帘”。睡觉必须脱衣服(这个没有问题),但会有人来掀被子检查。尽管法律和教育部早已严格禁止对学生体罚,但教师对学生体罚、打骂、恶语攻击却依然很普遍,尤其是在比较落后地区。
学生对学校的评价使用最多的词是“监狱”或“集中营”,对老师的评价是“衣冠禽兽”,在学校过的像“畜生一样的生活”,毕业很久后对学校的回忆依然如同噩梦。学生即使是用更文雅的方式形容学校,也是:“没有思想,没有自由,没有尊严,没有人性”、身体和精神的囚笼。学生们质问道:“劳改犯都有放风时间”、“人为何要如此被折磨?”、“把我们栓在学校里每天学习至少十二小时,何尝不是一种抢劫和谋杀呢?”。
上述对学生的这种种待遇,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爆料,但主流媒体却鲜有报道,教育部亦无能为力。对此,家长们对孩子的回应则普遍是:这一切都是为了你“好”。显然,对于学业负担和严酷刻薄的校规,如果没有家长的抵制,教育部和媒体都起不了多大作用。
如果把上学看成是就业的预先培训,那么,这种上学方式纯粹就是现代童工制度,也完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强迫劳动的定义——“在惩罚的威胁下向任何人索取的工作或服务、而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不用对这里的“非自愿”一词咬文嚼字,作为极弱势群体的学生受到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惩罚”和“威胁”,他们是在家长、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强迫下“自愿”的。我们不妨就把这种监狱式的学校称为就业预培训机构,如此,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它其实与996工作制是相呼应的。正是因为这样的就业压力,才会有这样的学业压力,才会有家长和孩子们被迫的“自愿”,学校才能如此肆无忌惮地压榨学生。我们不鼓励孩子们厌学、逃学,但坚决反对上这种监狱式的学校。
亲子奴隶制的另一种代理形式是所谓的问题青少年机构,主要是“指针对问题青少年的矫治机构,例如戒网瘾学校、特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素质教育学校、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等,也包括一些针对非问题青少年的培训、学习和训练等机构,例如国学教育学校、各种培训学校、训练营、夏令营等。通常,家长会将未成年人(有时也包括成年孩子)的监护权临时托付给这些机构。” 在这些机构中存在着大量虐待儿童的现象。尤其是类似戒网瘾学校的机构,存在系统性的虐待儿童问题。这已经有相当多的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赘述。很多父母是有意让这些机构虐待自己的孩子的,虽然虐待行为的严重性超出了不少父母的预期,但仍然有很多父母明确知道虐待的严重性和孩子所受的痛苦。最典型的是在臭名昭著的山东临沂网戒中心里,父母们都是眼睁睁地看着孩子痛苦地忍受着残酷的电击。一位受害者曾回忆,他在等待接受电击前,绝望地听到母亲恶狠狠地说:“加大剂量,电死他!” 那些深爱自己孩子的父母一般都很难理解这样的父母,认为这些父母可能很傻,或被催眠或被洗脑了。但是,如果你能随本文完整地回顾人类父母对待孩子的历史,那么,你或许对这些父母的行为就不会再有什么惊讶了。这些父母至少比之前那些弃婴、溺婴和“食子”的父母要好一些。一位受害者的父亲曾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他期待孩子在戒网瘾学校被打。这位父亲在孩子小的时候也经常“拿皮带,拿棍子”打孩子。实际上,大多数戒网瘾学校已经成为父母雇佣的打手。在媒体报道的戒网瘾学校案例中,“有详细介绍原生家庭的报道不多,但在有介绍的案例中,父母基本上都经常殴打孩子,导致亲子关系的质量非常差(甚至已出现严重的危机)”。对于这些“问题”青少年,制造问题的本来是他们的父母,受惩罚的反而却是他们自己。
在结束本文之前,让我们根据上述数据用几个简洁明了的数字粗略地概括一下父母虐待孩子的普遍性:
- ★ 当你发现有一个儿童受到虐待时,加害人有3/4左右的概率是其父母;
- ★ 60%的儿童(五岁以下)经常遭受父母或看护人的体罚和/或心理暴力;
- ★ 可能有至少1/5的父母严重虐待过自己的孩子;
无论父母在社会中有多么弱势,他们的孩子永远比父母更弱势。因此,如果父母不仁不义,往往会虐待孩子。
为什么说儿童是人类最后的奴隶,除了本文开始提到的,人类在很晚才关注儿童权利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儿童是人类最弱势的群体。因此,解决问题的前景似乎并不乐观——排在儿童权利之前的很多权利都还没有很好解决,如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种族歧视等。
在法律上,现在的通行规范是,如果儿童受到父母虐待,被发现后,视情况严重程度,可能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然而,剥夺监护权时,伤害已经造成,后果往往是不可逆的。由于家庭的封闭性,以及司法系统的不作为,低效,不敏锐,很多儿童受父母虐待的情况难以发现,致使很多儿童长期受虐而得不到救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不少人建议鼓励父母送养不喜欢或不愿意抚养的孩子。其意图是:与其在虐待后剥夺监护权,不如在虐待前让父母主动放弃监护权。父母申请放弃孩子需要法院批准,原则上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准。考虑到之前社会弃婴数量的巨大,这样做可能需要社会提供巨大的福利系统,以保障孤儿的福祉。加之,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要想达到预期效果,操作的难度和成本极高。例如,真正虐待孩子的父母可能未必愿意放弃孩子,而愿意放弃孩子的父母未必会虐待孩子。事实证明,事先强制收养有高虐待风险的孩子,可能也未必是好办法。20世纪50年代,英国曾对未婚女性的子女实施过强制收养的政策,有很多弊病。这个政策已经在20世纪70年代终止。另外,非亲生父母(收养者)虐待孩子的概率要比亲生父母大得多。当然,对收养父母肯定会进行严格审查,但这也会使很多孩子找不到收养者。现实中,待领养孩子的数量本来就很多……
似乎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如果父母虐待孩子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儿童的福祉就不应该主要依赖于父母,而应该主要依赖于整个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尽可能地压缩父母的监护权,严格监督父母的行为,加强对家庭的干预能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认为,让儿童知道父母不那么爱他们,可能会让儿童伤心,也不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客观事实:对于绝大多数父母来说,爱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度的(至少从时间和物质上来说)。例如,有的父母爱男孩,有的父母爱女孩,有的父母爱最大的孩子,有的父母爱最小的孩子,有的父母更爱与自己性格相投的孩子,有的父母喜欢漂亮的孩子……;有的父母更爱自己的事业或嗜好,有的父母很忙,有的父母面临种种压力和困扰,有的父母精力和健康有问题,有的父母有心理问题……。因此,欺骗儿童——让儿童产生幻想——认为父母的爱是无限和无条件的,放任儿童无限制地索取父母的爱——可能并不好,反而不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相反,让儿童尽快认识到父母的爱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是让儿童尽快成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应该也是绝大多数父母都有的经验。如果儿童到青春期时还不认识到这一点,那将是很危险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受父母虐待的儿童,让他们尽快摆脱对父母虚幻的依恋至关重要,包括心理上的依赖和物质上的依赖。